农民工维权6年终获10万余元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9-01-14 14:39:05
经过6年的坚持和等待,今年初,老家在河北邢台的打工者张某终于拿到了社保局先行支付的10万余元赔偿款。
近日,该案入选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7年十大经典案例。
打赢官司,公司老板却失踪了
2011年11月,张某来京打工,成了北京某物流公司一名装卸工。但没想到的是,仅仅干了11天,张某的左手拇指就不慎被传送带挤伤。
事发后,物流公司坚决不承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拒不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面对这种情况,张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于是,他找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希望能够获得法律援助。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后续申请工伤认定、索取工伤赔偿的基础。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律师与张某多次到物流公司实地走访,并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取证。
确定劳动关系的过程十分曲折。2012年1月,北京市大兴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认定物流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的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劳动关系才最终得以确认。
2013年3月,张某被鉴定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当年11月,张某就工伤保险待遇向北京市大兴区仲裁委提起了仲裁请求。2014年3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物流公司向张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3388.49元。
可没想到的是,“老板竟然跑了,我还以为打赢官司就能拿到钱。”张某说。
申请先行支付,最终拿到赔偿款
因一直没有拿到赔偿款,在时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又向法院递交了申请强制执行书,责令物流公司支付费用及延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
2014年8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强制执行令,并采纳了时律师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建议。但是在执行物流公司银行账户的1060元回款后,因该公司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法院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书。
此时,距离张某受伤已经快3年。“连法院强制执行都要不来钱,我觉得我的赔偿款肯定没戏了。我跟律师说,快撑不下去了。”张某告诉记者。
不过,时律师告诉他,事情仍有一线希望。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绝向未参保的劳动者赔付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从2016年7月起,时律师代表张某三次前往涉事公司所在地的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先行支付。
“支付科已经在走程序了,应该很快就有消息。”2017年“五一”过后,张某的申请有了确定答复。
“10万余元款项到账了!”2018年1月4日,时福茂收到了张某的报喜信息。
先行支付解困,执行障碍尚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张某成功申请到了工伤先行支付赔偿款,但从全国范围来讲,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情况仍不尽如人意。
多位律师对记者表示,目前不少地方人社部门对于工伤先行支付“不积极、不支持”,他们在帮助劳动者申请的时候心里往往没底。
而记者梳理公开报道发现,不少成功申请先行支付的案例都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推动的。还有一些地方在2015年才出现首例成功申请的案例。
对此,山东某地人社局工伤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他们曾受理过一位劳动者的申请并先行支付其医疗费用,但随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时,碰到很多麻烦。“追偿不容易啊!不缴社保的企业往往也不规范,有的无财产可执行,有的根本找不到人,追偿的成功率太低。”
对此,专家表示,对先行支付款进行追偿是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义务。对于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应明确规定财政和审计处理程序,以解社保经办机构的后顾之忧,降低先行支付申请的受理障碍。同时,法律法规应赋予人社部门更多在确保工伤保险参保率和追缴先行支付款项方面的权限,以提高行政执行的强度和效率。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法维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协商的维权途径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既省时、省力、省钱,也不会伤害相互之间的感情,有利于继续和巩固过去形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化解矛盾。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新的协议或者有过错的一方改正错误,消除争议。
二、调解的维权途径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调解申请,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30日内提出。调解应当在30日内结束。到期未调结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
三、仲裁的维权途径
仲裁是指经争议当事人的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的评价活动。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着重阐明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四、诉讼的维权途径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民事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五、监察举报投诉的维权途径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该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据此,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如果该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当或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服,劳动者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六、信访的维权途径
劳动者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