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发布时间:2019-01-14 14:45:26

  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兼得的,就现在的法律规定来说仍然不能因为受害人因为车祸权益受损就可以获得两份来自单位和侵害者的共同赔偿,因为现在城市道路设计的非常复杂也使得因为司机操作疏忽而引发的事故也越来越多,但是司机一般出行都是为了工作的才会想要获得双份保险赔偿。

  一、工伤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交通事故赔偿、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不可兼得。

  理由:

  1、《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第三人所致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赔偿办法,没有作出规定并不说明受害人可获得双重赔偿,要求双重赔偿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在此情况下可获得双重赔偿。

  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意图,只是为了使劳动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而不是为了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本条例。”国家推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只是为了使工人救治得到一定的保障,使工人的损失得到一定的补偿。所谓补偿,是指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填满即可。补偿不同于赔偿,当受害人已得到人身损害责任方足额经济赔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已无须再给予补偿,这才是条例的本意。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也不支持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第一款,是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伤待遇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有选择权,既可依工伤条例要求工伤待遇,也可选择依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赔偿权利人既可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又可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我国很多省市的工伤实施办法里都明确规定此情况不得双重赔偿。

  ①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第四十四条;

  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③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八款;

  ④四川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

  ⑤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⑥云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⑦山西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⑧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

  ⑨河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⑩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不管是哪个地区都没有明确说在交通事故中有损害的人员可以就自己的伤情获得单位以及肇事者的赔偿,如果获得了一方的赔偿之后就没有理由去索要他人的相关赔偿了,这也是为了防止受害人会为了赔偿而恶意侵害别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以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2%-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